鄭若驊強調港府不會移交政治犯 移交程序非由特首一人決定
發布時間: 2019/04/03 12:52
最後更新: 2019/04/03 12:52
《逃犯條例》修訂條例草案今日(4月3日)將於立法會首讀及二讀,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立法會特首質詢環節結束後,主動就逃犯條例修訂解畫。她強調移交逃犯的程序,絕對不是特首一個人最終可以「話晒事」,而條例亦訂明香港不會移交「政治犯」,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,實質是因政治、宗教等罪行,都不會移交。
鄭若驊解釋,若有國家或地區申請移交逃犯程序,律政司先會就相關地區提供的文件作研究,包括審視該等證據是否足夠,並同樣在本港構成該37項涵括的刑事罪行,刑期為3年或以上。
其後,律政司會再向特首申請啟動程序,並再經法院審訊,成立後再要由特首頒令准許移交,
最重要是被移交人士絕對有權在本港法庭上,就移交地區的證據及文件提出主張
而法庭需要聽取雙方陳詞才做出命令,過去亦有個案是被法庭裁定不能移交。
鄭若驊又提到,逃犯條例修訂後,對涉事被移交人的保障不會改變,強調條例訂明港府不會移交政治犯,即使表面是其他罪行,惟實質是因為政治、宗教或種族的罪行,律政司會一拼列入考慮因素,不作移交。
對於有質疑指修例後法庭只能審視表面證據,鄭若驊稱法庭會審視要求移交方提供的證據及資料,但被移交人士有權就證據是否足夠提出主張;法庭在聽完控方陳述後,亦需要聽辯方的答辯,才稱得上為表面證據,強調法庭角色並無被弱化。
就台灣陸委會早前曾表明,台灣不會接受港府以「一個中國」前提與台交涉,反建議改簽司法互助協議,意味香港單方面修例亦無助移交逃犯陳同佳,鄭若驊未有正面回應,僅稱香港應先「做好自己」盡快立法,讓案件程序能繼續。
公民黨議員楊岳橋批評,鄭若驊無法回應大律師公會的質疑,因為法律界一向清楚知道雙重犯罪原則,但問題在於處理引渡時,只要有關指控能在香港能構成犯罪,即可移交,而法庭處理有關審查時,亦並非正式審訊,不能做到香港法庭一貫標準。
對於政治檢控的憂慮,楊岳橋指有關的移交要求,不會表明其政治性,而本港法庭要實際審查別國的要求是否涉及政治性,技術上非常困難。
楊岳橋又指,鄭若驊強調移交有特首把關,但到底特首基於何種標準啟動移交程序並不清晰。